安徽省跆拳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安徽省跆拳道协会(英文名称:Anhui Taekwondo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AHTA)。
第二条:本协会由全省从事跆拳道专业的运动队、跆拳道馆及爱好跆拳道运动的省市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育、繁荣安徽跆拳道运动竞赛、娱乐、健身表演市场,统一组织、协调全省跆拳道运动的训练工作,加强国际间和省市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本协会是安徽省体育局体育总会单位会员、是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体育局体育总会、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制定全省跆拳道项目的训练、竞赛、培训、表演的发展规划等并报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研究、总结、交流训练、竞赛、培训的管理、技术水平和理论及实践经验;
(三)指导各会员单位利用训练场地的条件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夯实基础,培养后备人才;
(四)协调组织各会员单位支持联办项目队,主办或承办跆拳道项目竞赛活动;
(五)负责与国内外相关对口单位组织联系引进交流活动等;
(六)承办体育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自愿为本协会积极工作;
(三)必须为安徽跆拳道事业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教练员和优秀运动员及喜爱跆拳道事业单位的体育骨干、领导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由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武术拳击中心社会活动部)、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办公室、各委员会均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办公室及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商同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请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及各委员会的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1、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管理印鉴、文件、档案、资料等;
3、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各种会议、活动全部工作的筹备和落实;
5、负责跆拳道会员及段位、级位的全部工作。
6、接待来访、咨询事宜等。
(二)教练委员会职责:
1、组织教练员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2、推荐和选拔优秀教练员;
3、指导和监督优秀教练员的选派工作等。
(三)裁判委员会职责:
1、组织裁判员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2、裁判员等级申报及审批工作:
3、指导和监督一级裁判员选派工作;
4、参与研究审定全省竞赛规程等;
5、具体工作由青少年体育部实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资助、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收费标准: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主办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体育总会和登记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7年6月2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